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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区的市立法权收与放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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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有“等”内和“等”外之争.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在于适应地方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地方性、执行性和实验性等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限制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在于保障公众权利、防止立法权“权力寻租”、确保法制统一.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不能使设区的市通过立法权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限制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不能剥夺较大的市已有的立法权,不能大幅度缩减“放”的范围.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收”与“放”的统一需要“等”外立法权.

设区的市、“等”外立法、立法权、立法目的

D920.0;D67;F1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课题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7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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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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