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应从转变法治观念入手
《地方政府组织法》自制定生效以来,已经过5次修改.然而,其仍有明显的时代滞后性.从宏观上讲,其与我国当今政治、经济、文化等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不太吻合;就立法本身而言,其没有确立地方政府的法律人格,没有区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职能,没有严格设置地方政府的层级职能,没有对地方政府机构作出刚性规定等.地方政府组织法的修改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不能草率修改.没有相应的法治观念指导,该法的修改必然会走入修改频繁,修改后回到原有缺陷的怪圈之中.在相关法治观念的指导下,下列范畴应予以完善:地方政府组织及地方政府组织法称谓,地方政府组织与中央政府关系的表述,地方政府职权行文方式,地方政府组织连结关系等.
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法治观念
D92;D62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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