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一审漏判的更正
民事判决始终存在出错的可能,其中遗漏诉讼请求被认为属于非常严重的错误,主要包括脱漏应当审判的部分诉讼标的或者费用,这在实践中也不少见.虽然现行法在复审程序中将这种错误视为严重程序违法,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更为常见的是在上诉程序中直接纠错.为了同时弥补上述现行法和实践中两种模式的不足,我国应引入比较法上的补充判决制度.具体而言,补充判决中漏判的识别以案件中诉讼标的的识别为标准,在救济程序上则应当综合考虑借鉴德国与日本的相关立法模式.我国的补充判决制度不必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而且应限制启动补充判决程序的时限,使遗漏部分的诉讼系属状态消灭.此外,当事人也可通过变更上诉请求或另诉得到救济.作为例外,针对诉讼费用漏判的补充判决不受期限限制,但也可在上诉程序中直接予以更正.
民事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补充判决、诉讼标的、诉讼费用
D925.1;G231;F74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C014
2017-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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