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赋权、决策控制与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
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改革目的在于以立法过程控制以“红头文件”为主要形式的地方决策恣意.立法权限划分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基础制度.只有明确界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才能厘清地方决策的形式、范围和限度.传统的“职权划分”标准存在明显不足.立足于立法是为公民设定义务的本质理解,回归“义务法定”的法治常识,以民主程度和范围为基本标准,明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地方决策体系中的权限划分,进而在制度层面上塑造地方决策的民主过程,探索以地方民主过程为基本、中央程序控制为主线的央地分权新格局,从而助力地方治理的法治转型.
设区的市立法权、地方决策、立法民主过程、立法权限
D922.1;F274;D6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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