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日常生活交易,其无法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之泛化规定的正当性基础.该第24条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婚内标准”取代《婚姻法》第41条所规定的“共同生活标准”,有违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规律性.审判实践证明,该第2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几乎无法被推翻,对非举债方的夫妻一方极其不公.“证明责任内外有别论”或会导致矛盾判决,且往往沦为仅有外部规则被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规定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现象,手段极端且错误,致使恶意债务、非法债务及虚假夫妻债务急剧增加.因此,应立即废除该第24条,建立健全日常家事代理、超范围债务“共债共签”以及夫妻单方紧急举债权等制度.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共同债务推定、证明责任内外有别论、日常家事代理
D92;D9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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