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发展理念下的绿色发展法
以往的发展属于以物质财富增长为测度“上升性变化”基本指标的传统发展.这种发展模式造成了绿色的消退,而提供支持的传统发展法是绿色消退的重要法制原因.绿色发展是化解人天矛盾和维护、恢复“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传统发展法无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绿色发展是在环境硬约束下的发展,属于参与传统发展建设的主体不乐意接受的发展类型,它的实行必须借助于绿色发展法的强力推行.绿色发展法是对作为传统发展之“极而反”的法律表达,它既不是现行法律体系下的一个法律部门,也不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法律体系,而是纠正传统发展法之偏的法律体系.绿色发展法服从科学,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差异性,是整体推进之法、国际和区域合作之法、直接规制目标商定之法和以政府为基本责任主体之法.
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法、传统发展观、绿色法制
D9;D616;F205
山东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6AWTJ10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