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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无权暂时停止、悬置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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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修改时增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停止法律适用的规定.部分省、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在制定、修改地方立法条例时也相应规定了可以授权暂时调整或停止地方性法规适用的条款.地方人大这些将地方性法规效力悬置的立法规定从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审视,都是极不充分或值得商榷的.从法律规定的地方立法权来看,地方人大无权暂时停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更无权授权其他主体暂时调整或停止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协调改革发展与地方立法关系不仅需要形式上的于法有据,也应在实质上合乎法治要求.地方人大不能通过地方立法自我扩权,不应东施效颦式地简单重复上位阶法律的规定,而应更多地采用不伤害法的安定、权威和统一的方法来疏释改革发展与既有法律间可能存在和发生的冲突.

地方人大、立法权、停止悬置、地方性、法律法规适用

D92;DF2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社会组织法治化研究”12SFB200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资助课题GJ213129的阶段性成果,并同时属于江苏高校“2011计划”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成果,且受到“区域法治发展类型比较研究”课题专项经费的资助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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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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