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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假诉讼的厘定与规制——兼谈规制虚假诉讼的刑民事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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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增长和发展的伴生物,司法实践部门最先感受、意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进行应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体现了立法针对虚假诉讼的严厉,不仅规定了诚信原则,更设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救济制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体现了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规制虚假诉讼一方面应当处理好刑事与民事程序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当从民事诉讼角度抓住虚假诉讼客观存在的关键点,即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和生效裁判的效力;应当明确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分别为当事人串通获得的虚假诉权、审判权被利用和对抗他人效力的生效裁判;对虚假诉讼的有效规则应当进行利益衡量,立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保障当事人诉权,防止审判权被滥用,并对《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进行修正,充分利用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虚假诉讼、规制、虚假诉讼罪、虚假诉权、程序协调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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