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之适用不宜无度扩张——以零售药店向医疗机构批量售药之定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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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之适用不宜无度扩张——以零售药店向医疗机构批量售药之定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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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1997年《刑法》三大口袋罪之一,由于该罪“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罪状表述极其含混而抽象,因此使其刑罚触角隐含了无限扩张延伸的危险倾向.零售药店向医疗机构批量出售药品之现象广泛存在,学界对该行为是否应以非法经营罪入罪莫衷一是.故而,此类案件无疑也为适法者防范非法经营罪之滥用提供了弥足可贵的研究样本.对此,可以法律用语严谨性、法益实质侵害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谦抑原则为指导,结合具体个案对该行为之定性进行精准解读.

非法经营罪、法律用语严谨性、法益侵害性、刑法谦抑性、罪责刑相适应

D924.3;R-02;F810.4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郑州大学基础与新兴学科建设项目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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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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