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再论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确定

引用
针对权利质押实践中存在的几种特殊权利能否成为质押客体的争议,有必要从法理与实务操作两个层面予以深入分析.并非任何财产权利均可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权利质押的客体应当属于私法上的财产权,同时须具备客体特定、可自由让与和可公示的特点.依此标准,附期限的债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客体;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财产权利、附条件债权、企业商业秘密和企业排污权不得设立权利质押;限制流通的财产权利在其限制流通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方可设立权利质押;已过时效的债权,在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以书面方式向质权人表示放弃时效利益时,方可设立权利质押.

担保物权、权利质权、客体范围的限制

2016-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2-9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6,(7)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