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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的法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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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行为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刑具有法理依据.虚假诉讼中的“虚假”应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其中,“捏造的事实”指的是凭空编造的事实,强调无中生有,并且“捏造的事实”应当是客观事实,不随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变化.司法实践中“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案件”以及“民间借贷‘影子合同’案件”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虚假诉讼刑事追诉主体应为检察机关,刑事介入应充分尊重民事司法审判权威.

虚假诉讼、捏造的事实、假离婚、影子合同、刑事追诉权

本文系上海市一流学科法学建设项目成果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刑法修订与刑法解释关系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JG009-BFX37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6-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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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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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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