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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行为合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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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冒充执法人员诈骗的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执法相对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因而具有重大实务意义.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问题,与此要素在妨害公务罪中的体系地位密切相关.认为公务行为合法性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被认为存在刑事政策上的难题;而客观处罚条件说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也无法妥善处理基于合理原因的认识错误;违法要素说没有成功区分合法性的基础事实和合法性的评价本身,并且与二分说一样,都建立在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等于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错误假设基础之上.既然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构造是反抗合法的公务行为,那么,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该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构成要件要素说可能引发的刑事政策上的难题,可以通过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和未必的故意理论来解决.

妨害公务罪、公务行为合法性、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未必的故意

本文系2015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公务行为合法性认识错误的教义学研究”2015BS048、2015年度西南政法大学资助项目“公务行为合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教义学研究”2015XZQN-4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获得了第十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二等奖.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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