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权利模式
在信息人时代,各级政府和各主管机关设立了大批含有巨量个人信息的应用信息系统,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已经成为各种公权力运行的最基本手段之一.个人信息权保障不力会波及到公民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享有和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应借鉴基本权利模式,平衡相关权利与权力间的法权结构.现有的安全思维立法路径虽有成效,但公权力机关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缺少规范,个人信息权无法得到全面而有效的保障.我国采纳基本权利模式,通过宪法保障个人信息权的社会基础已经具备.采纳基本权利模式需厘清基本权利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宪法关系,吸收现有立法成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综合立法,并在综合立法无法覆盖的特定领域中系统贯彻个人信息权保护理念.
个人信息权、基本权利、网络安全
D923;D668;G250.7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ZDA014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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