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立法考量——以特别“物”为重点
为确保民法典的体系性,并完成权利客体的类型化工作,总则部分应当对权利客体作出总括性规定,而非仅就物加以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类型体系可藉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分类得以确立.在具体章节安排上,“权利客体”一章可采“总-分”结构,即先对权利客体作出总括性的规定,再在其下设“物”、“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三节,细化权利客体的规定内容.对于个别特殊形态之“物”则应该予以合理的区别对待.
民法总则、权利客体、网络虚拟财产、动物、人格物
2016-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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