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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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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意思表示错误划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并原则上排斥后者的德国学说与立法(“错误二元论”)并不合理,应将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予以一体化整合(“错误一元论”).在立法政策上,以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兼及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交易安全的需求;相反,应当确立以相对人的积极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为宗旨的行为外观责任.错误的构成,在表意人方面,必须属于实质性错误并给表意人造成较大损失而且排除其重大疏忽的情形;在相对人方面,除非其导致错误的发生、在可识别错误的情形下违反诚信原则,以及构成共同错误,才允许合同被撤销.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上的错误制度应当借鉴和吸收比较法上的最新立法成果.

错误、动机错误、“错误一元论”、“错误二元论”、实质性错误、信赖保护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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