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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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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立法的一种新的取向,“新刑法工具主义”产生于中国现代化转型过程中,表现为刑法为应对社会发展的危机,在其原有的实用工具主义的基础上,衍生出以安抚民意、稳定民心、减少转型危机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为立法导向的目标,并以此目标为导向的立法活动.“新刑法工具主义”的形成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刑罚功能定位不当是其产生的根源性原因,并在金融刑法立法扩张过程中有着最显著的反映.“新刑法工具主义”偏离了刑事立法的法益基准,造成了立法空置或选择性司法现象.为贯彻法治国家立法正当性标准,有必要在批判性反思“新刑法工具主义”取向的同时,促使刑法立法的理性回归.

新刑法工具主义、刑法立法、批判

D924;F832.5;D616

江苏省高等学校"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6-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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