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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情节犯的属性认定与限缩适用探究——以拟制抽象危险犯为视角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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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以”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为规定模式的情节犯是该罪适用的主要模糊之处.两高司法解释对情节的认定虽看似明确,但却存在与立法规定属性的偏差,造成法益不一和适用扩张问题,需回溯危险犯教义学原理解决.基于对社会秩序法益和情节属性的辨析,寻衅滋事罪情节犯应属抽象危险犯;进一步由于存在规范拟制与行为实存的危险属性差异,其应属拟制抽象危险犯:需以拟制社会秩序危险与实存个体法益危险的双重危险标准入罪,并可基于”无具体法益危险”与”履行规范注意义务”的出罪机制合理限制该情节犯的适用.而”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为两种出罪机制提供了规定合理性空间.

寻衅滋事罪、情节犯、拟制抽象危险犯、双重危险说

本文系中央高校科研费资助的东南大学优青项目编号:2242014R30017的成果.

2016-0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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