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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区分制与财产罪法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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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债权区分制为民法财产权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架构.通过将两者的区分还原为支配权与请求权、绝对权与相对权等构成要素,并从这些要素出发,深入探究各种不同类型财产权的构成和特点,为保护各种财产权提供基本的分析工具.在我国既存的财产罪法益观中,所有权说存在规范误读,修正的所有权说消解财产权的区分,"本权-占有"的法益论框架对权利性质的区分度明显不足.借鉴财产权区分制的实益,应以"支配权-请求权"为中心构建新型财产罪法益观.即在"权利"层面,将权利分为"支配性财产权"与"请求性财产权",前者包含绝对的支配权与相对的支配权,后者包括绝对的请求权与相对的请求权;在"事实状态"层面,与权利分类相呼应,将事实状态分为"支配性状态"与"请求性状态".

财产权区分制、财产罪、法益、支配权、请求权

D923;F252.5;F8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41

2015-12-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5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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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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