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收费制度不宜由行政法规确立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调整了收费公路的性质、收费期限、收费形式等重要公路收费制度.其中,增加高速公路偿债期结束后基于管养目的的收费,既不具备现行《公路法》与《预算法》上的依据,也与现行《公路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抵触,并与《公路法》确立的”费改税”进程相悖.而《修订征求意见稿》调整公路收费年限、明确省级政府统一收费制度的内容,因其触及中央与地方在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方面的事权与财责分配,也涉及到政府还贷公路管理企业债务转换为政府债务的重要财政问题,依《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保留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公路法》的方式进行,而不宜由修改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
高速公路、管养、收费、立法保留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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