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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事故中的政治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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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火灾爆炸事故引发了人们对于问责的关注.对于此类事故,除了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法律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外,还应该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治问责.政治问责是对政治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追究的理念与制度,它根源于民众的政治委托行为,而重大事故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根本上违背了实质性的委托目的,使其本身就成为了政治问责的理由.政治委托的客体是执政权而非行政权,所以握有实质执政权的执政党及其官员是政治问责的当然对象.正因为如此,一党执政国家中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政治问责的主体,但要处理好与党代会及国家权力机关在问责职权上的关系.除了正式的问责制度外,在自媒体时代,非正式问责由于其代表性、强制性以及公开、快速、透明等原因,发挥的作用可能更大.

重大事故、政治问责、党政官员、问责对象、问责主体

2015-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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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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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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