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雇主替代责任之检讨——兼评”不真正补充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采”双重劳动关系说”,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皆为劳动者的雇主.无论是依据”利益与风险一致说”、”手臂延长说”,还是依据”控制力说”,用人单位都有承担雇主替代责任的理论基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共同雇主,理当对被派遣劳动者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无过错的连带责任,如此才能充分救济受害人,平衡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才符合现代侵权法中雇主替代责任理论的价值取向,规范当前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不真正补充责任没有存在的法律根据,也无明显的制度优势,不存在扩展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劳务派遣、共同雇主、雇主替代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补充责任
2015-1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