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官员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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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员的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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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义务既是社会得以形成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必要保证.基于公民的普适性与权力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官员的容忍义务则是一种类型化的公民义务,其成立的正当性可以从撩开官员面纱的必需、创造政治宽容的需要以及社会契约理论的延展层面加以论证.官员的容忍义务主要表现为接受社会监督和关注、财产公示和申报、言论自由的限制.官员容忍义务的限度则要从尊严理论、公益性标准和学术自由层面予以判断.

容忍义务、官员、公共领域、财产公示、学术自由

D923.4;G640;D63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5CFX010

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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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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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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