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
在最高人民法院业已公布的10批52个指导性案例中,有4个公司纠纷案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赋予指导性案例不同的效力,前者倾向于拘束力,后者局限于说服力,学界对之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制度差异和理论分歧势必影响到公司纠纷的审判实践,恐难以实现统一司法之初衷.通过检讨最高人民法院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内在缺陷,比较两大法系判例的不同地位和性质,以及判例法本身所具有的拘束力和说服力之属性,顺应公司法转向任意性立法的全球趋势,将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定位于说服力而无拘束力,似乎更为妥当.
公司纠纷、指导性案例、效力定位、拘束力、说服力
D926.21;H0;TG404
江苏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15-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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