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使用假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兼与陈兴良、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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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使用假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兼与陈兴良、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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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假币行为本身,仅成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存假币后取真币或者转账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存假币后刷卡消费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亦应当数罪并罚.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同时成立时应从一重处罚;凡是将假币作为真币置于具有流通可能性的场合,除成立“出售”假币罪外,均成立“使用”假币罪,故而二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补充关系);无论出于什么目的购买假币,均可以成立购买假币罪

使用假币罪、盗窃罪、诈骗罪、出售假币罪、购买假币罪

D924.35;D(9)6;F2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创新工程项目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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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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