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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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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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了第23号指导性案例,以此回应争议颇久的“知假买假”纠纷,亦引发了惩罚性赔偿的规范构造问题,有待实现学说与判例的互动.对琐碎的“规范集合”作体系化思考,可以发现《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是请求权聚合规范,它确立了一种法定的加重责任制度.在规范性质层面,惩罚性赔偿责任与填补性赔偿责任并行不悖,各自赋予当事人独立的请求权;在规范竞合层面,《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与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水平分工的同位阶规范,当事人有权选择请求权基础;在规范适用层面,通过辨识“十倍”、“明知”、“损失”等裁判要素,法院应当将重大过失排除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之外,以实现该制度效用的最大化.

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知假买假”、同位阶规范

本文及相关研究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2-0272资助.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9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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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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