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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人抗辩义务规范的继受与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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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并作为控制抗辩活动的对价,责任保险人负有为被保险人利益进行抗辩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与补偿义务同为保险人的主义务,为实现责任保险价值所必需.当诉状中第三人诉请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承保范围时,保险人应聘请律师在基础诉讼中进行抗辩,并负担抗辩费用.抗辩律师通常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的代理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小于索赔数额或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不确定时,由于被保险人无法将诉讼风险全部移转给保险人,二者对抗辩策略的选择可能有异,进而发生利益冲突.此时,被保险人得另行聘请律师,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律师仅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第三人诉请之责涵盖承保与非承保事项,或涉及多个保单时,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分摊为抗辩非承保事项而支出的费用,或要求同样承保的其他保险人与自己分摊抗辩费用.

责任保险、抗辩义务、履行标准、利益冲突

本文为司法部2013年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项目“保险合同法结构性变革与制度创新”项目编号:13SFB3028的阶段性成果.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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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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