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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利用信息网络的财产交付——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7号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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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利用信息网络的财产交付,表现为被骗者对数据、程序、网络等产生错误认识,而授权计算机转移财产的行为,为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终局性财产转移,至少有交付的认识可能性.从客观上看,该行为是被骗者的错误认识所引起的转移占有,并直接导致财产损失,需排除占有的弛缓;从主观上看,虽然不能否定被骗者的交付意识,但对其意识内容则应作缓和理解,扩张到认识可能性的范围;从体系上看,利用信息网络的诈骗罪不同于所谓的计算机诈骗罪,客观上需要被骗者的财产交付.

财产交付、财产交付意识、利用信息网络、诈骗罪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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