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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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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学说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契约,要么属于代物清偿,要么属于无名之诺成合同.“契约说”主张以物抵债应准用买卖之规定,抵债人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但是,以物抵债的核心是抵债而不是买卖,适用买卖之规定将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契约说”还存在逻辑判断矛盾、诉讼及裁判成本过高等问题.比较而言,将以物抵债界定为处分行为,适用处分行为之法律规则可以避免“契约说”存在的理论困境,并可以有效简化法律关系,是一种可供选择的较佳的解释路径.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须满足处分权、行为能力和公示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未满足处分行为之要件,当事人不得基于以物抵债之合意而诉请履行,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依据原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权利.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有因性,原债权债务关系无效或虚假的,以物抵债协议也为无效.

以物抵债、代物清偿、处分行为、有因性

D923.6;F272;F830.59

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14NDJC248YB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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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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