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违法行为的归宿——基于对“保安处分说”和“二元分流说”的批判分析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在后劳教时代,如何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所确立的十类违法行为.目前学术界主流观点有两种,即“保安处分说”和“二元分流说”.前者对再犯危险性的预测缺乏准确性,容易异化为新的劳动教养,因此不宜采用.而后者将部分违法行为做犯罪化处理,容易导致犯罪圈的扩大.有七类违法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行政法所规制的违法行为具有高度契合性,因此可以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化处理;有三类违法行为发生的概率几乎为零,因此可以予以免于处罚化.
劳教违法行为、保安处分、犯罪化、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