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稀土案”评审团报告的不同意见
从“原材料案”到“稀土案”,中国在WTO有关出口限制措施的争端解决中都以失败告终.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加入议定书》第11.3段,争议各方对此莫衷一是,WTO规则亦无明确规定.“原材料案”评审团和上诉机构报告对此持否定态度,“稀土案”评审团所作的结论虽与之相似,但“稀土案”评审团报告又以罕见的方式详细记录了其中一位评审团成员就《加入议定书》第11.3段与GATT第20条之间的关系所持的不同意见.由于《加入议定书》文本的诸多纰漏以及其附件6的限制,中国在出口限制措施方面争辩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稀土案”这位评审团成员的意见对于正在苦苦找寻维权之路的中国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值得研究.
稀土案、评审团报告、不同意见、加入议定书、GATT一般例外条款
本文系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课题“国际航运中心税收竞争模型构建与财税法之应对”课题编号:11JCY01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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