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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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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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通说逻辑存在的一个前提是,未受让所有权之货币占有人使用货币时享有等额货币所有权.无此前提,货币占有人不当然享有收益权能,不当然取得所有权,货币占有人非因受让货币所有权而占有货币,发生等额债务.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不发生债务,为财产之静态归属,货币占有人即货币价值归属人.货币占有人占有货币而发生等额债务,为财产之动态归属.货币占有丧失人为货币价值动态归属人.货币之资力收益只能归属货币价值归属人,包括静态归属人和动态归属人.货币占有之特性为消费物共有.在非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未必占有;在包括货币在内的消费物占有关系中,所有必须占有.

货币占有、有主物、无主物、信托财产、捐赠

本文系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之阶段性成果.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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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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