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

引用
版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模型,导致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存在界定困难.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常常从照片(表达)出发,以拍摄过程中的创作性选择为替代标准,但拍摄技术本身并不构成独创性,而是体现为运用拍摄技术所实现的照片效果.精确再现被拍摄对象的照片应具有独创性,但被拍摄对象为平面艺术作品的除外.版权不保护摄影作品的被拍摄对象,因为它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事实.主题创作型、再现型和抓拍型照片的独创性各不相同,其保护范围也应有所区分.依此,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对摄影作品予以重新定义,但没有必要移植非独创性照片的双层保护制度.此外,我国法院还有必要提高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摄影作品、独创性、作品保护范围、创作性选择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32-4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