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存设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论刑法存设嫖宿幼女罪的合理性

引用
所谓“污名化”的“卖淫幼女”帽子,在嫖宿幼女罪中并不存在.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的区别,表现为对幼女的侵害方式不同.两罪的罪质在犯罪模式和犯罪类型两方面具有极大差异.幼女在性交易活动中不可能成为卖方,只可能成为交易对象.卖方的责任更重.保留嫖宿幼女罪,有利于追究性交易中真正的卖方的刑事责任并予以从重处罚.

存设、嫖宿、幼女、合理

2014-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82-9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