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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主席制度的规范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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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层面上,我国2004年通过的第28条宪法修正案使国家主席拥有了部分实权性质的外交权;1982年《宪法》对国家副主席代行职权及继位的规定基本承续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但还是有一定区别.在实践层面上,国家主席在党内、军内的兼职惯例,形成了党政军“三位一体”的格局;国家副主席的人数设为一人较适宜,从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年龄搭配来看,1998年后国家副主席具有了接班人的意义.国家主席应是荣誉称号的授予者,而不是被授予者.

国家主席制度、宪法、代行职权、三位一体、年龄搭配

2014-05-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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