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的误读与澄清——评“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
“深圳有害生物防治协会垄断案”在横向垄断协议应当采用何种分析规则,以及如何证明横向垄断协议的正当性方面都存在疑问.通过对当然违法原则、合理原则的理论梳理可以看到,法院错误地理解了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而在对垄断协议的正当性证明中,法院的判决理由则忽略了横向限制竞争协议成立的市场条件,缺乏对相关重要因素的分析.同时,法院将避免过度竞争作为公共利益的理由亦缺乏合理性.
横向垄断协议、法律适用、合理原则、当然违法原则、过度竞争、公共利益
2011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1CFX039;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13年实践教学项目资助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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