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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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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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一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中的现实分歧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若“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可见,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涉及的“公众”包括特定的对象.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5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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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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