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枉法仲裁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引用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应作狭义理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枉法调解行为应当纳入枉法仲裁罪的规制范围;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枉法仲裁又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枉法仲裁罪、调解、受贿罪、数罪并罚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3-159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8)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