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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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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是对立的,但真正对立的是对于“违反规范”这一涵义的不同理解.原因在于:“行为”实际上包含广义的“结果”.因此,“结果无价值论”不需要以“法益侵害说”为前提,而应当以“规范违反说”为前提.将“行为无价值论”与“规范违反说”做同等看待的观点是错误的.关于“违反规范”,应当以行为的实行为基础,此处所说的“行为”包含广义的“结果”,即外界的变动.只有引发外界变动的客观行为才可能违反社会规范,构成犯罪.所以,“结果无价值论”也应当与这种客观主义相契合.“结果”不同于“法益侵害”,与其执着于“法益侵害”,不如直接重视构成要件该当结果.既然只有在构成要件该当结果客观地归属于具体的行为人时,犯罪才可能成立,那么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客观归属论”便是最为合适的了.日本刑法学将“客观归属论”视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补充,这不仅不符合德国学者提出“客观归属论”的初衷,也是对该理论的错误定位.“结果无价值论”应当以“客观归属论”为前提.在参与自杀或自伤的事例中,是否构成不法的结论将会因参与人的不同而有异,所以,“结果无价值论”还需要以“人的不法论”为前提.

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规范违反说、客观归属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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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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