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人格权主观权利地位的确立与立法选择

引用
受传统伦理哲学的限制,传统人格权并不具有积极性权能,因而其并非主观权利,内容仅限于人格方面的完整性保护.与此内容相适应,传统人格权在立法上通过侵权法予以调整.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格理念的转变,人格发展的价值占据了主导地位,比较法上逐渐承认了人格权的自我决定和控制方面的内容,人格权被从积极动态方面予以理解和构建.此外,人格权权利人也被赋予了排除妨害和防止妨害这样的防御性内容.因此,人格权具有了对于人格方面的一定的支配力,真正成为了主观权利.其权能包括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和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性质和内容的重大变化,侵权法已无法独自完成人格权调整的任务,除了损害赔偿方面,人格权的其他内容应当由民法典中的专门一编予以调整.

人格权、侵权法、主观权利、积极性权能、立法选择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6-3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