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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字编码型凭证行为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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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凭证逐渐取代货币、实物成为人们管理控制财产的主要方式.不法取得财产权利凭证用于换取实物或货币的犯罪,在财产犯罪中日趋增多.网络时代,财产权利凭证的表现形式从有形的纸张卡片变成无形的数字编码,从记名凭证转变为不记名凭证.财产权利凭证尤其是可以自由流通的不记名财产权利凭证作为财物,因其制度属性,必须保证凭证所对应的利益得以实现.由此可以成为财产犯罪对象,但此类犯罪的犯罪数额以及犯罪形态认定与记名凭证、传统的实物或货币有所不同.

盗窃、数字编码、凭证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4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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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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