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人单位内工作调动
工作调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调整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趋向以形式合意限制用人单位调动权,司法裁判规则趋向放松对用人单位调动权限制以增强用工的自主性.立法与司法冲突之根源在于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平衡上的不同认识.为避免地方司法裁判规则的区域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抽象性司法解释确立用人单位内调动合法性审查的一般规则.用人单位内调动合法性司法审查应分为用人单位调动权审查、劳动者同意调动审查以及调动权滥用审查三个阶段.为了更好地适用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我们有必要明确调动权滥用之具体判断基准.
工作调动权、劳动合同变更、权利滥用禁止、司法裁判规则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下中国欠薪保障制度研究》10YJC820043;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和谐劳动关系的工资权基础和法律机制研究》12CFX088
2013-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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