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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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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非法经营罪的未遂是我国涉烟犯罪司法实务的通行做法.但是,对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的否定,既偏离了非法经营行为的本质,也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障碍.而肯定非法经营罪未遂,则是对非法经营行为本义的回归,有利于从根本上补足涉烟犯罪实务中失衡的罪刑关系,实现刑事司法的精确性与衡平性,同时,对于限缩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倾向也具有现实意义.非法经营罪未遂之否定系司法实务自我演绎的结果,这决定了通过司法实务自身能够获得修正.在司法解释就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作出明确之前,参照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未遂标准在个案判决中作出非法经营罪未遂的认定,不仅可行而且必要.

涉烟、非法经营罪、未遂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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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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