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是非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之效力即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8条借鉴比较法上之立法例,对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做了颇具特色的规定.该规定有助于清晰物权关系,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书之范围严加限制,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确认判决、形成判决、给付判决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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