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
当前主导《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基本法论”是法律体系化思维的产物,其首要目标是环境法体系的完整性而非解决问题的实效,相应的修改并不能带来环境法实质功能的提升.确立政府激励机制,使其主观有动力,客观有能力履行环保职责是现代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和成功经验.中国环境法的根本问题在于实施不力,症结在于政府激励不足.在单行法体系基本齐备而法律实施效果不佳的现实面前,政府激励才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价值和独特功能之所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政府责任的规定是一大亮点,但也存在诸多不足.《环境保护法》应定位为“政府环保激励法”,以推动政府环保履职为目标,在体系和制度方面作出重大变革,并注重内容的可操作性.
环境保护法、修改、基本法、政府激励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09CGFX002YB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