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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证成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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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广告荐证侵权责任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连带责任说”作为主流观点为我国立法所确认,而“按份责任说”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广告荐证侵权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广告荐证“连带责任说”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反,对广告荐证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则很难找到契合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广告荐证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主观过错较小或原因力较小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仍然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为避免使最终责任份额较小的广告荐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面临不能全部受偿风险的不公平情形的发生,应将有限连带责任引入广告荐证责任领域.

广告荐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过错、原因力、有限连带责任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告欺诈行为的法律对策研究》10CFX049;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广告荐证制度研究——以行为规范为中心》09XJA820014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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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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