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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案件的定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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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毒、有害产品原料是食品、药品犯罪等伪劣产品犯罪中的突出现象,作为一种本质上的帮助行为,按照共同犯罪处罚面临着犯意联系难以查明等司法难题。选用"口袋罪"的通常定性思路面临着司法尴尬: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传统思路难以实现罪刑均衡,而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又难以满足"其他危险方法"的规范特征。伴随着从"有恶必罚"到"有恶重罚"的"口袋罪"选用态度的客观变化,以"共犯行为正犯化"思路去构建新的定罪量刑规则体系日显急迫。

有毒、有害、提供、原料

D924.32(中国法律)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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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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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50/D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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