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变法的个体利益、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解读——限于旧城区改建的分析
支撑核心观点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分别是侧重保护被拆迁人个体利益和侧重保护地方政府所代表公共利益的理念,而侧重保护被拆迁人集体利益的理念被忽略。就旧城区改建而言,侧重保护被拆迁人个体利益,会损害被拆迁人集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并架空国家土地所有权及导致土地"溢价归私"。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不承认并直接保护被拆迁人集体利益,则难以对地方政府征收权形成有力制约且被拆迁人个体利益与地方政府所代表公共利益的冲突会较为激烈。承载被拆迁人集体利益的集体共决其实是,既抑制被拆迁人个体利益过度膨胀又具有保护其合理利益的实际效果,既制约地方政府征收权又给其"减负",进而有效化解拆迁社会矛盾的政治与法律智慧。藉此,我国旧城区改建拆迁,应实行"政府决定与被拆迁人集体共决互动的平衡制约"模式,重视保护被拆迁人的集体利益。
旧城区改建、拆迁、征收、个体利益、集体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共决
D922.18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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