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正当性与立法完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集中许可的方式,使权利人能够在保证私人自治、回应著作权市场供求关系的前提下,解决权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但在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的运作中,权利集中与权利排他往往是相矛盾的,因此需对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进行合理设计,在发挥概括许可信息成本优势的同时,从交易地位与许可渠道两个方面规制著作权集中许可机制。一方面通过非专属许可的方式,使权利人的个别许可与集体管理组织的概括许可并存,另一方面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提供多类型的许可模式供使用者选择,以避免因许可机制僵化造成的垄断和无效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著作权许可、概括许可
D923.4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7&ZD006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