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市场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法律路径——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中心
我国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上出现的种种法律纷争在事实上说明了以"机构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实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理念来重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此,在金融法律制度变革方面需要扩大对证券法律概念的界定,厘清公募与私募的法律界限以及重新理解信托的法律属性。
机构监管、功能监管、金融理财
F832.63(金融、银行)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C82004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