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适用——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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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适用——醉驾不一律入罪无需依赖于“但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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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同志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时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机关已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酒驾驶犯罪嫌疑人,很快将起诉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义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驾驶、第13条、《刑法》、危险、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安全法》、但书、入罪

D924.1(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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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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